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工业企业供热供暖价格确定的建议 (第1303号)的答复

作者:省发展改革委

来源: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28日

谢小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工业企业供热供暖价格确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落实国家“放管服”工作要求,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2018年我省修订《辽宁省定价目录》,将定价项目“城市供热价格”调整为“热力出厂价格(城市供暖用)”,工业企业用热实行市场调节价。在符合城镇供热规划要求基础上,工业企业自主选择供热企业和供热方式,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对供需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由市、县级政府部门组织协调。

  目前,北方多数地区未将工业企业用热价格纳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围。下一步,我委将积极跟踪国家发展改革委政策要求,在《辽宁省定价目录》修订时就增加有关定价项目给予考虑。

  感谢您对价格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 ? ? ? ? ? ? ? ? ? ?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 ? ? ? ? ? ? ? ? ?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