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修正居民波谷电价使用时间和价格的建议(第1075号)的答复

作者:省发展改革委

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03日

徐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正居民波谷电价使用时间和价格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北方地区清洁供暖有关价格政策要求,经省政府同意,我委于2018年出台了《关于对居民电采暖用户试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即每年从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的采暖电量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峰时段标准为0.52元/千瓦时,谷时段下调至0.4元/千瓦时,不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

??长期以来,按照国家现行电价政策,居民用电价格低于供电成本,主要由工商业用户承担了相应的交叉补贴。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主要目的是通过价格信号,调动用户侧负荷移峰填谷,保障电力运行安全。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调整,事关民生和全省电力安全运行,峰谷时段和时长要符合我省电力负荷曲线需求,价格水平也要通盘考虑政策对居民和工商业用户用电成本影响,不能扩大居民、工商业用户交叉补贴的实际情况。

??按照2024年12月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以及进一步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各省居民电价相关政策全面梳理、统筹规划,使电力价格更好地反映供电成本,还原电力的商品属性。下一步,我委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要求,紧密结合省情实际,适时完善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推动形成更加充分反映用电成本、供求关系和资源稀缺程度的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机制。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