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9-09-27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准确地获取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负责部门和工作机构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是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部门,负责公开由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作的政府信息。

工作机构名称: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办公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2

办公时间:8:30-11:3013:0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4-86893851

传真号码:024-86893567

  二、主动公开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s://fgw.ln.gov.cn)向社会公开。另外,还将通过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平台等予以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并且由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作的政府信息。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搜集、加工、整理、分析的义务,需要进行脱敏、脱密处理的除外。

  (一)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通过依申请公开信息办理系统(https://fgw.ln.gov.cn/eportal/ui?pageId=56c478eb95964dc2b876a3fd70abe18e)线上提出申请。也可选择线下方式(现场、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线下申请时应正确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1)。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或组织提出申请,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写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地址;

  2.详细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包括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查找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现场提出书面申请。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2

  受理时间:8:30-11:3013:0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2.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信函应通过中国邮政的挂号信或EMS特快专递邮寄,不受理快递文件形式的申请。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2

  联系电话:024-86893851

  邮编:110032

  3.线上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首页点击依申请公开专栏,在线提交申请。

  4.传真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传真形式提出申请,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传真至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传真号码:024-86893567

  (三)处理程序与时限

  1.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明确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书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四)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